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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大换届选举】计票和选举结果的公布
一、监票、计票人员的产生
由选区负责人召开选区选民或选民小组长会议,从本选区选民中协商、推荐监票、计票人员5-6名,报选区选举工作组审定。总监票人、总计票人由选区工作组从监票人、计票人中指定。如另需工作人员,由选举工作组指定。
二、计票程序
1.集中票箱。在规定的选举时间结束后,所有投票站的票箱和流动票箱由工作人员护送到中心投票站。
2.分组开箱点票。中心投票站、各投票站和流动票箱工作人员应各自清点领取、发出与剩余的选票数以及参加投票的选民人数。在开箱前,监票、计票人员再次清点选区参加投票的总人数和已发出选票数及剩余的选票数。计票以选区为单位统一进行。开箱后,清点箱内的实有票数,并核对收回的选票数和发出的选票数,依法确认选举结果是否有效。如收回的选票数等于或少于投票人数,选举有效;如收回的选票数多于投票人数,选举无效,应尽快查明原因。如能确定是中心投票站或哪个投票站、流动票箱收回的选票多于投票人数的,可安排选举无效的中心投票站或投票站、流动票箱,在3日之内进行重新投票。否则,整个选区应在3日之内进行重新投票。
3.计票后,应宣布本选区选民数、发出和收回选票数;宣布本次选举是否有效,选区全体选民的过半数参加选举,选举有效。
4.整理辨认选票。监票、计票人员在上述程序基础上,对每张选票进行辨认,每一选票所选的人数多于规定应选代表人数的作废,等于或者少于规定应选代表人数的有效。因书写模糊无法辨认的选票无效。对未按规定书写的选票处理原则是:所写符号或姓名能判断出投票人意图的,作为有效票;无法判断的,作为废票。
(1)选票上的“〇”或“×”,虽未画在空格内,但可以判断投票人意图的可分别计为赞成票或反对票,不予作废。
(2)在一个候选人姓名上画两个“〇”或“×”的,应分别计为赞成票或反对票,不予作废。
(3)所写符号不合规定,但能判断赞成或反对,应分别计为赞成票或反对票,不予作废(如在候选人姓名上画“√”、写“满意”、“同意”等等,应计为赞成票;将候选人名字划去或在候选人姓名上写“反对”等等,应计为反对票)。(4)选票经过涂改,但尚能识别其赞成或反对的,应分别计为赞成票或反对票。(5)一张选票仅某一部分无法判断投票人意图时,可将该部分作为无效,其余可辨认部分作为有效。
(6)另选其他选民时,在另选人姓名栏内写上名字,但符号栏内未划“〇”的,应视为弃权票;如果另选人姓名无法辨认的视为另选人无效。
(7)对难于确定是否有效的选票,可由总监票人和监票人共同研究决定。
(8)统计选票总数时,弃权票和废票都要作为参选票数计算。
5.计票。有效选票分捡后,由计票人在两名监票人的监督下,逐一进行计票。计票人应读出每张选票所选的被选人姓名,在黑板上事先写上候选人姓名,在下方如实作出标记。被选人如不是候选人,计票人则应在黑板上如实写上另选人姓名,并在下方作出累计标记。监票人应监督计票人所读出的姓名是否与选票相符,监督计票人记录的姓名与读出的姓名是否相符。计票结束后,分别计算出每一被选人所得票数。
6.代表候选人获得参加投票的选民过半数的选票时,始得当选。获得过半数选票的代表候选人的人数超过应选代表名额时,以得票多的当选。如遇票数相等不能确定当选人时,应当就票数相等的代表候选人再次投票,以得票数多者当选。
7.宣布选举结果。经监票、计票人计算并核对出每一被选人的得票数后,应当场由选区选举工作组宣布所有代表候选人得票情况,在当日或次日向选民公布。
8.填写选举结果报告单。宣布选举结果后,应由监票、计票人填写选举结果报告单,以选区选举工作组的名义,上报造举委员会审核。选举结果报告单上要有监票、计票人的签名。同时将选票全部封存。
三、张榜公布选举结果投票结果上报选举委员会后,经审核符合法律规定的,以选举委员会名义,按选区于投票选举当日或次日用公告形式公布选举结果和当选代表名单。
审核的内容为:
1.代表候选人的提出、确定是否符合法定程序。
2.代表候选人的名额是否符合法定的差额比例。
3.选民联名推荐的代表候选人是否都列人了代表候选人名单。
4.参加投票的选民是否超过本选区全体选民的半数以上。
5.代表候选人是否获得参加投票选民半数以上的选票。
6.投票选举是否符合选举法的其他有关规定。